工傷處理流程
辦理程序:
1、初審: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受理人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并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補正的憑證,材料齊全的,經辦人員當即受理。
2、調查核實:45日內調查核實后轉處長審核;
3、審核:處長在3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轉分管局長審批;
5、審批:分管局長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準予批準的,轉入辦結;
6、辦結:審批通過后由經辦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核發(fā)《工傷認定決定書》。
辦理條件:1、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2、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及第16條情形;3、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
需提交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二份;《職工工傷認定表》一式四份;
2、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一個月內向社保中心工傷科申報;
3、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如勞動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原件1份);
4、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復印件1份,原件1份);
5、身份證(復印件1份);
6、單位應提供發(fā)生事故的詳細調查報告(原件1份);
7、考勤卡(復印件1份,原件1份);
8、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蓋章;
9、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復印件1份,原件1份);
10、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復印件1份,原件1份);
11、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復印件1份,原件1份);
12、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y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fā)的診斷證明(復印件1份,原件1份);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y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復印件1份,原件1份);
14、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統(tǒng)籌地區(qū)人民政府相關證書(證明)(復印件1份,原件1份);
15、因公外出(出差)的,應提交出差的相關證據(復印件1份,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