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同一標的和同一保險事故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重復投保的保險行為。

重復保險的分類

重復保險分為縱向重復保險和橫向重復保險。縱向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標的重復購買同一險種,而橫向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購買多個險種對同一標的進行重復承保。

重復保險的處理原則

重復保險的處理原則為:\"重復無效,附和既歸\",即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重復保險合同無效,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保險人之間按照各自的保險金額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重復保險的責任承擔

對于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重復保險,超過部分的保險合同無效。對于有效合同的保險人,按照各自的保險金額比例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重復保險的認定

認定重復保險需要考慮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事故、保險標的、保險期間等要素。如果上述要素相同或高度相似,則可能構成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的法律后果

重復保險會存在無效合同、責任重疊、保費浪費等問題。對于無效的重復保險合同,投保人可以要求退還保費。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多個保險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避免重復保險

為避免重復保險,投保人應準確了解不同險種的保障范圍,避免重復投保。同時,保險公司應加強核保管理,核實投保人是否有重復保險的情況。


什么是重復保險?重復保險(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保險時期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實際上如上已經(jīng)是重復保險),且(或)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各國的保險法對重復保險的定義不同,實際上這句只是定義了重復保險是否為超額保險,據(jù)此可以將重復保險分為“超額復保險”與“未超額復保險”)。

重復保險的界定、構成要件和重復保險人責任分配方式的選擇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和實現(xiàn)保險人之間責任公平具有重要意義。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法》第56條第4款規(guī)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根據(jù)定義可以看出重復保險有兩個特點:

其一,投保人與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了保險合同;

其二,在投保人與不同的保險人分別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險事故都是相同的。

這兩個特點也是構成重復保險的必要前提,不同時具備這兩個前提條件,就不是重復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