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公告

一、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范圍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包括:

(一)國內客運、汽車客運、軌道交通運輸企業(yè)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不含郵政EMS服務和出租車服務)。

(二)其他行業(yè)企業(yè)自建、自用和自營的車輛用于提供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不含郵政EMS服務和出租車服務)。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條件

企業(yè)取得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發(fā)票后,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一)進項發(fā)票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專用發(fā)票。

(二)進項發(fā)票已經向稅務機關申報并繳納了增值稅。

(三)進項發(fā)票的內容真實、完整、合法。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比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消費品征收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4號),自2023年1月1日起,對旅客運輸服務(除國際旅客運輸服務)征收消費稅,稅率為5%。

因此,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比例為100%-5%=95%。

其他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

除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外,其他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政策如下:

(一)郵政EMS服務進項稅額抵扣比例為70%。

(二)出租車服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旅客運輸服務征管其他事項

(一)企業(yè)取得的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發(fā)票,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二)稅務機關在稅收檢查中發(fā)現企業(yè)存在違反增值稅征管規(guī)定的行為,將依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現將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三)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fā)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

二、關于加計抵減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關于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fā)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