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資格審核

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資格審核流程包括職工貸款申請、受托銀行審核、公積金中心審核、公積金中心確定委托貸款額度、發(fā)放委托貸款五個環(huán)節(jié)。

委托貸款方式與期限

委托貸款由受托銀行發(fā)放,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zhí)行。

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用途

委托貸款只能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職工購買商品房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房產銷售合同價的80%;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工程預算價的80%。

委托貸款的還款方式

委托貸款的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職工每月應向受托銀行還款一次,還款金額根據貸款本金、貸款利率、還款期限計算確定。

委托貸款的提前還款

職工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償還委托貸款。提前還款時,應提前30日向受托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提前還款金額不計利息。

委托貸款的逾期還款

職工逾期還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加收罰息。逾期超過3個月仍未還款的,受托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并追究職工的違約責任。

委托貸款的強制執(zhí)行

職工逾期還款情節(jié)嚴重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依法追繳貸款本息和罰息,并追究職工的違法責任。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是包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運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托商業(yè)銀行,向借款申請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發(fā)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專項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 中心應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防范機制,有效控制貸款風險。

第四條 中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凡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并按規(guī)定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向中心申請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

購買自住住房包括經濟適用房、商品房、拆遷房、二手房、房改房及拍賣房等。

第六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提供擔保。

第七條 在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之前,借款人及其負連帶責任的職工不能再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

第八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zhèn)常住戶口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申請貸款前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少于12個月(新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的職工不少于6個月);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協(xié)議或證明材料;

(六)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具備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

第九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時應當填寫《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戶口、婚姻證明(未婚、離異或配偶死亡的出具相關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符合規(guī)定的購房合同或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首付款收據或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自有資金證明;

(四)家庭經濟收入證明。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借款人向中心提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材料。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機構代辦手續(xù)的,應當提供書面委托書。

(二)中心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與借款人面談并作面談筆錄,對借款人的資信進行調查,提出審查意見。

需進行抵押物評估的,由中心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三)中心審貸委員會依據評估報告、審查意見進行審議,做出決策。

(四)中心應當自收到貸款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

(五)依據中心審貸委員會決策意見,借款人與中心簽訂借款合同。

(六)受委托銀行按照中心的審批意見、借款合同發(fā)放貸款。

貸款資金應當劃入售房單位(售房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裝修工程承擔方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不得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或支付現金。

第十一條 借款合同,應就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貸款資金的用途及支付時間、貸款償還方式、擔保方式和擔保范圍、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與終止等方面的內容做出約定。

中心負責擬定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十二條 借款人必須做到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顚S?,并接受中心及受委托銀行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 貸款額度由中心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還款能力、購建房價格及房屋評估價格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十四條 貸款期限由中心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及其他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 包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最高額度和最長期限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調整、執(zhí)行。

第十七條 中心應當適時向社會公布現行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自有資金的比例、最長貸款期限、最高貸款額度及貸款利率等。

第十八條 借貸雙方發(fā)生合同糾紛時,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包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包頭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