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人社〔2018〕285號

各區(qū)(園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江北新區(qū)社會事業(yè)局,浦口區(qū)社保中心,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103號令)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實施意見》(蘇人社發(fā)〔2018〕204號)精神,經(jīng)市政府同意,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準,現(xiàn)就調整我市2018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和時間

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職工,享受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yǎng)親屬,以及已按規(guī)定辦理退休手續(xù),其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人員,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二、調整標準

1.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jù)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293元,二級283元,三級273元,四級263元。

調整后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為:一級傷殘3588元/月,二級傷殘3389元/月,三級傷殘3190元/月,四級傷殘2990元/月。

2. 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調整到332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調整到265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調整到1994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