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進城務工農民繳存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進城務工農民在蕪湖市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貸款的相關管理。

二、繳存標準和方式
進城務工農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標準為本人工資收入的8%-12%,其中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繳存方式可通過單位代扣代繳或個人自行繳存。

三、貸款申請條件
進城務工農民申請住房貸款須滿足以下條件:
1. 在蕪湖市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
2. 具有良好的個人信用;
3. 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和償還貸款的能力;
4. 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他相關規(guī)定。

四、貸款額度和期限
進城務工農民住房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貸款人申請貸款時公積金賬戶余額的5倍,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

五、還款方式
進城務工農民住房貸款還款方式分為等額本息還款和等額本金還款兩種,貸款人可根據(jù)自身情況自主選擇。

六、常見問題解答
1. 進城務工農民如何開立公積金賬戶?
可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勞動合同、農民工就業(yè)登記證等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立。

2. 進城務工農民是否可以申請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進城務工農民與城鎮(zhèn)常住居民一樣,符合貸款條件即可申請二次貸款。

3. 進城務工農民貸款后如何提取公積金?
進城務工農民符合公積金提取條件后,可憑相關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xù)。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省江北集中區(qū)、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長江大橋開發(fā)區(qū)、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經(jīng)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四屆一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蕪湖市進城務工農民繳存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特此通知。

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8年3月30日

蕪湖市進城務工農民繳存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jīng)濟高質量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國家新型城鎮(zhèn)化試點省安徽總體方案的通知》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公開規(guī)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解決進城務工農民購房需求,推進城鎮(zhèn)化步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繳存

第二條 繳存范圍

蕪湖市行政區(qū)域內進城務工及從事自由職業(yè)的農民(含本市戶籍到外地務工及從事自由職業(yè)的農民,在本市務工和從事自由職業(yè)的非本市戶籍農民),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均可申請辦理繳存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繳存人)。

第三條 繳存原則

進城務工農民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進城務工農民個人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堅持本人自愿繳存的原則。

第四條 繳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