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停五不”措施,有悖于法律的規(guī)定,屬濫用職權行為,與法治原則不相符合。

農(nóng)村信用社體制改革后,由省級人民政府管理。最近,政府有關部門正在通過行政手段幫助農(nóng)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貸款。對不償還信用社到期貸款的黨政干部要實行“三停五不”措施,所謂“三停五不”,就是停職、停薪、停工作、不提拔、不調(diào)動、不評先、不晉級、不加薪。我認為銀行清收不良貸款,依法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政府通過行政手段進行干預,超越了自己的權限,也違背了法律的規(guī)定。當然,欠債就應當還錢,賴帳是一種不道德、不誠信的行為,針對此種人,從干部任用的標準來說,對其實行不提撥、不評先、不晉級是合理的,但采取停職、停薪、停工作、不加薪的措施,本人認為有悖于法律的規(guī)定,屬濫用職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