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市住房公積金發(fā)布《關于開展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yè)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到,具有青島市戶籍,在其他城市就業(yè)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購買島城國有土地上可以辦理產(chǎn)權的自住住房時,可持就業(y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證明材料,向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通知就辦理條件、辦理流程等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據(jù)悉,通知自2018年6月3日生效,2023年6月2日失效。

島城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yè)務辦理條件

1.具有青島市戶籍;

2.在其他城市就業(yè)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3.申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須符合島城住房公積金貸款規(guī)定條件和住房公積金申貸繳存標準;

4.申請人及其配偶在其他城市繳存地均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

島城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次數(shù)限制

申請人及配偶只允許辦理一次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人或配偶在島城辦理過公積金貸款的,按島城貸款次數(shù)認定標準執(zhí)行。

島城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辦理所需材料

申請人及其配偶辦理公積金異地貸款業(yè)務,需提供島城規(guī)定的公積金貸款申貸資料,涉及異地繳存的還應提供繳存地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的無公積金貸款記錄證明、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以及申貸時點前12個月的公積金繳存明細。

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貸額度的合并計算規(guī)定

分以下兩種情形:

1.申請人在異地繳存的:配偶在島城繳存公積金,或具有青島市戶籍、在其他城市繳存公積金,符合島城公積金申貸繳存標準的,可合并計算貸款額度。

2.申請人在島城繳存的:配偶具有青島市戶籍,在其他城市繳存公積金且未使用過公積金貸款,符合島城公積金申貸繳存標準的,可合并計算貸款額度。

公積金繳存職工開具異地貸款證明注意事項

在島城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因向其他城市申請公積金異地貸款曾在島城開具過異地貸款證明,此后又在島城購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納入島城公積金貸款次數(shù)管理,按以下兩類情形辦理。

1.開具證明后在異地城市辦理了公積金貸款的,需結清貸款,且符合島城二次公積金貸款條件,方可申貸。申貸時需提供異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

2.開具證明后未在異地城市申貸,向島城申貸時需將原繳存使用證明退回,或提供異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無貸款記錄證明,經(jīng)確認后,可按島城公積金貸款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