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步 以無抵押、秒貸為誘餌,套被害人上鉤簽訂空白合同
2016年4月,急需資金的被害人李先生經他人介紹向被告人田某某所在的創(chuàng)優(yōu)公司(無貸款資質)借款人民幣50萬元。田某某等被告人在核實到李先生坐擁價值不菲房產后,心中竊喜,因為李先生正是他們苦心尋找的“肉雞”。接著,田某某等人以“無需抵押”“有房秒貸”等為誘餌,騙取李先生簽訂空白借款合同,利息為10%,期限二個月,又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房產抵押、房租租賃等一系列的空白合同,正當李先生納悶為啥要簽如此多空白合同時,田某某等被告人告知,這些都是“行規(guī)”,急需資金的李先生渾然不知自己已陷入“套路貸”的圈套。
第2步 以“行規(guī)”為幌,套被害人留下虛高銀行流水
在簽訂合同后,田某某等被告人使用他人名下銀行賬戶向李先生的卡內轉入80萬元,隨即又讓李先生將80萬元中的30萬元轉入其公司員工的賬戶,并當場收取李先生10萬元的利息、5.5萬元的手續(xù)費及好處費,實際上李先生僅借款34.5萬元。李先生再次質疑,我借50萬,為何要走80萬元的賬?田某某等人再次告知“這也是行規(guī),以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即可”,天真的李先生信以為真了。
第3步 以單方認定的違約為由,套被害人償還違約金及服務費
李先生借款期限為二個月,但在剛滿一個月的時候,田某某等被告人便開始電話催款,告知李先生因其未及時償還第二個月的利息,已構成違約,需按合同繳納違約金及服務費等。李先生不服,隨后田某某等人威逼利誘,告知李先生其公司可以幫忙介紹其他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借款給李先生。李先生無力還款,又不敢再次違約,于是身不由己地跳入了田某某等人的下一個圈套。
第4步 以幫助還款為名,套被害人“借新還舊”,通過多次轉單平賬虛增借款金額
自第一次實際借款34.5萬元后,田某某等被告人不斷催促李先生前往公司還本息,并以李先生家人人身安全威脅、恐嚇李先生,李先生為保障家人安全,不得已前往該公司。隨后,田某某等人采用暴力強行搶走李先生的銀行卡、U盾,向李先生賬戶轉賬,然后又將剛轉入李先生賬戶的錢款轉至出資人的賬戶,通過轉單平賬。并脅迫李先生繼續(xù)向其介紹的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借款,為償還越來越多的債務,在不到一年時間內,李先生被逼向深圳的七、八家公司或個人借款,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其債務也呈幾何倍式增長,從34.5萬元虛高到200多萬元。
第5步 提起虛假訴訟,套被害人交出房產,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房產或錢款的目的
在被害人李先生虛增的債務達到較大額度或接近房產值時,創(chuàng)優(yōu)公司的曹某某等被告人便通過打電話,發(fā)信息,以李先生家人的人身安全威脅、恐嚇李先生,并將先前只有李先生簽字的空白房屋租賃合同填充后作為依據(jù),強行派人進入李先生家中,分兩輪先后在李先生家中與其老婆和孩子同吃同住長達一月之久,上述被告人全天24小時守候在李先生家中,且經常用言語、肢體威脅、恐嚇其妻兒,造成其妻子不能正常上班,兒子不能正常上學。李先生無奈之下,在家持刀自殘,后其家屬報警,上述被告人才逃之夭夭。但田某某、曹某某等人并未就此罷休,其等人又以借款合同、銀行流水為“證據(jù)”,先后向法院提起五宗虛假訴訟,企圖通過勝訴判決達到侵占李先生房產的目的。
除被害人李先生外,田某某等被告人還以“套路貸”的方式詐騙了被害人申某、陳某某等人,累計金額達23萬余元。
被害人李先生被套的“套路貸”屬于典型的房貸套模式,“套路貸”還存在車貸套、裸貸套、信用貸套等等,但不管哪種模式,上述幾步基本上都是慣用的套路。
“套路貸”套路如此之深,何以解套?檢察官提醒:
一是民眾自身要提升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在借款之前要仔細核實貸款公司有無貸款資質,在借款過程中如被要求簽訂空白合同、陰陽合同等明顯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時,要立即中止借款,并保存相關證據(jù),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二是加強宣傳引導。相關部門要結合典型案例切實加強宣傳教育力度,增強民眾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引導民眾在銀行或其他正規(guī)網(wǎng)貸渠道進行借款,不給犯罪分子可趁之機。
三是強化監(jiān)管指導。金融監(jiān)管部門要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jiān)管和指導,禁止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于借貸。
四是從嚴從快打擊。公檢法等部門要健全聯(lián)席機制,對以借貸之名,行犯罪之實的“套路貸”,要結合當前掃黑除惡專項行動,從嚴從快予以懲處。
據(jù)了解,近日,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以田某某和趙某為首的兩個犯罪組織采用“套路貸”方式實施詐騙、非法侵入住宅案,經福田區(qū)法院開庭審理后獲判,一審法院以詐騙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田某某、趙某等十一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