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需要婚后共同去承擔嗎?”在我們接待的離婚案件中,有不少離婚夫妻都對此有很大爭議,有的認為這屬于對方的個人債務,不應該由自己去承擔;有的認為結婚后雙方就是一個共同體了,個人的債務理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看法條是如何規(guī)定的。

《民法典》雖然沒有直接規(guī)定,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33條規(guī)定: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據(jù)債權相對性原理,對于債務人婚前欠下的債務,債權人只能向該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因為債的發(fā)生必須基于當事人之間的意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

所以說,除非債務人的配偶在婚后向債權人作出承擔債務的承諾,否則,債權人就沒有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合法理由和依據(jù),這不會因為債務人結婚而改變。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對方在婚前欠下了債,只要你沒有做出過類似“我會和他一起承擔債務”的這種承諾,那這個債就是他個人的債務。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已經(jīng)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已經(jīng)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zhì)生活條件的,則該債務就會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了。

實踐中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債務有哪幾種常見類型呢?

最后說說關鍵的,如何舉證。

關于舉證責任問題,一般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就是說,債權人對債務人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承擔舉證責任。

債權人如果能夠舉證證明債務人舉債時間、結婚時間以及結婚時購置了大量的物品,由此可以推定債務人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那么,法院可以要求債務人及其配偶舉證證明,結婚時所購置的物品及其他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形成,與債務人婚前所舉債務無關。

如果雙方所舉證據(jù)均不足以完全證明自己的主張時,根據(jù)《民訴解釋》第108條規(guī)定的原則,債權人作為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其所舉證據(jù)應當達到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而對方當事人就其抗辯主張雖然也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但其所舉證據(jù)只需要達到讓債權人 主張的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鞯臓顟B(tài)即可。

總之,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是不需要婚后雙方共同承擔的,除非能夠證明該債務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zhì)生活條件,而該證明責任分配在債權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