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好借好還,再借不難?!鄙钪须y免會碰到急需用錢的情況,向親朋好友或通過其他途徑,借一部分資金,用于解決燃眉之急,這本是無可厚非的事。但往往在借款時,因借條或合同的責任約定不明確,導致在還款時,雙方因?qū)Ξ敵跫s定的不同理解,形成“借貸糾紛”,最后只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

案件回顧:2008年1月1日,李某出于投資需要,向朋友張某借款3萬元,李某收到款項后向張某出具借條,借條內(nèi)容為:“今借張XX 3萬元整,款項已收到。日期: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年末,李某仍未償還該借款,張某憤而上門催款催要,并告知因其不講信用,除了30000元本金之外,還應支付3000元利息。當時李某家中有外人在場,礙于情面,李某立刻通過轉(zhuǎn)賬的方式償還張某33000元。張某離開后,李某越想越氣,遂打電話給張某要求其返還利息3000元,張某拒絕,李某以不當?shù)美麨橛上蚍ㄔ浩鹪V。

法院裁判:駁回李某訴訟請求。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并未就還款性質(zhì)進行特殊約定,故在本案中被告的還款應當優(yōu)先償還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借款利息時一定要對中途還款進行時間節(jié)點的切割,分段計算本金的變化和優(yōu)先沖抵的利息。

擅長執(zhí)業(yè)領域:婚姻家事業(yè)務、民商事業(yè)務、合同法律事務等

擅長領域:借款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婚姻家事、財富傳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