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商業(yè)銀行、網(wǎng)絡貸款平臺等金融貸款機構的發(fā)展,其中涉及征信采集和使用也更加頻繁,信用評價與民眾生產(chǎn)生活息息相關,直接影響到銀行貸款、商業(yè)活動、交通出行等方方面面,“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局面已初步形成。那么,因金融貸款機構行為導致征信出現(xiàn)不良記錄,且怠于履行撤銷義務,應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近日,連江法院審結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某銀行因怠于履行撤銷義務,被判侵犯借款人名譽權。法官對該案進行了釋法析理,呼吁大家要重視和維護良好的個人征信記錄。同時,銀行也要遵守法治原則,依法開展征信活動。
款已還清但征信仍顯示逾期
2014年,江某向連江某銀行借款,陳某為其提供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時間為本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據(jù)悉,根據(jù)合同約定,該筆貸款江某應正常還本息至2017年1月5日,陳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至2019年1月5日。
2017年1月,江某因病去世。2020年6月,陳某突然收到法院的告知函,得知自己被這家銀行起訴了,而起訴的原因讓陳某十分疑惑,竟是要求自己立即歸還為江某擔保的貸款本金及利息。之后,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該銀行的訴訟請求,陳某無需再為江某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2021年6月,陳某查詢征信報告時發(fā)現(xiàn),該筆貸款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有相關還款責任的個人借款”的賬戶記載為:五級分類“損失”,導致陳某貸款受限。陳某向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詢問,得知是連江這家銀行拒絕將消除陳某上述征信問題的材料上報征信中心。由于和這家銀行協(xié)調無果,陳某將銀行告上法院。
陳某認為,他對江某在該銀行的借款已免除保證責任。雖然銀行不是《征信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的從事征信業(yè)務的征信機構,其無法刪除陳某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不良記錄,但是其有義務將個人信貸信息的更新數(shù)據(jù)及時上報征信中心,消除陳某與上述擔保債務相關的征信記錄,并賠償名譽損失及其他經(jīng)濟損失50000元。
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記錄獲支持
連江法院審理后認為,銀行有義務按照國務院《征信業(yè)管理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采取、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通過系統(tǒng)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中心如實報送各類貸款客戶的逾期還款信息。
該案件中,陳某作為連帶保證人已為借款人江某還清了全部貸款本息,不再存在逾期未還款的事實,銀行理應對陳某還款信息進行修正,但銀行至今未修正,使陳某社會信用受到損害,侵犯其名譽權,陳某請求判令銀行消除原告有誤的不良征信記錄,法院應予支持。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連江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銀行在調解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消除陳某“有相關還款責任的個人借款”五級分類為“損失”的記錄所需要材料上報征信中心。同時,補償陳某名譽損失3350元,款項于調解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
《法條點睛》
連江法院承辦法官表示,陳某作為貸款保證人,對江某在連江某銀行處的借款保證責任,后經(jīng)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已免除其保證責任。但在查詢自己的征信報告時,陳某發(fā)現(xiàn)信用評價不對。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fā)現(xiàn)信用評價不當?shù)?,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jīng)核查屬實,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連江某銀行應對陳某的征信信息進行修正,但該銀行怠于履行義務,致使陳某征信受損,信用等級和信用度降低,對陳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故該銀行的行為侵害了陳某的名譽權。”承辦法官說,根據(j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陳某作為名譽權受到侵犯的當事人,請求連江某銀行將消除陳某不良征信記錄所需要材料上報征信中心并賠償名譽損失的訴求,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