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給空殼公司掛名
不料一夜之間變“老賴”
2018年,張某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家公司的財務王某。
由于王某出手闊綽,一來二去二人成了好朋友。
突然有一天,王某找到了張某還有其他幾個人,表示自己做生意需要張某和其他幾個人,給幾家空殼公司擔任股東和法定代表人。
張某也沒多想,王某讓他在哪簽字,他就在哪簽字,甚至還有一回在空白的紙上簽了名。
再后來的一天,王某通知他,張某掛名的空殼公司需要從銀行貸款2000萬。
張某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需要張某和他太太李某一塊兒去某地方銀行營業(yè)廳,簽一份借款保證合同。
既然是好朋友嘛,就不能對不起好朋友。
仗義的張某,兩肋插著刀,竟然以離婚要挾,逼著太太一起在那份2000萬的借款保證合同上簽了字。
看到這,大家可能也都意識到了,大事不妙!
2019年的一天,張某的太太李某發(fā)現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了,自己成了“老賴”。
之后某地方法院執(zhí)行庭法官給李某打電話,告訴她2000萬的貸款早已逾期被銀行起訴,現在已經到強制執(zhí)行程序,她的銀行卡、理財、房產均已被查封。
其實,這是一起典型的騙取貸款犯罪。
但由于此類犯罪往往存在銀行內部人員違規(guī)放貸的情況,所以銀行作為受害人,往往并不愿將內部審貸的材料亮出來向公安機關報警。
因此,作為名義上的借款人或者擔保人,就成為了背鍋俠。
那么,這個鍋就這么白白背上,沒有辦法解決嗎?
2022年初,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批類似案件,銀行訴訟要求各名義借款人還款的訴訟請求均被法院駁回。
該系列案件是少數的名義借款人從民事角度維權成功的案例,里面有諸多可以學習以及警醒之處。
我們可以從中總結出一些解決辦法來。
2
以好處費作為誘餌
招攬人員從銀行貸款
銀行違規(guī)放貸
2016年起,某銀行的員工張某增直接或通過中間人孫某洋、史某找到張某、吳某亮、張某娟等12人,希望他們幫銀行的忙,去簽個字,給相應的好處。
不長時間,這些人分別接到通知到銀行簽字。
簽字的合同均為空白合同,辦的銀行卡也未到他們手中,他們相互之間大多數不認識。
隨后因為貸款逾期,紛紛被銀行起訴,很多人算上擔保的金額要背上幾百萬的債務。
被訴后,他們聚在一起一合計,發(fā)現大家的情況的差不多,就通過調取銀行流水、錄音、公安機關自首、向銀監(jiān)局舉報等各種方式進行維權并搜集證據。
經審理,法院最終認定以下事實:
銀行存在審貸不嚴問題。
查詢顯示,借款人之一的被告張某名下有一貿易公司,但貿易公司前腳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變更為張某,后腳他就向銀行申請貸款,而銀行在審貸過程中未察覺任何異常。
部分款項直接回到銀行。
根據借款人的銀行流水,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jiān)管局出具了大銀保監(jiān)舉復(2021)58號舉報事項調查意見書顯示,銀行發(fā)放的貸款一共兩個去處。
一部分直接回到該銀行,用于購買銀行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實質上即用于償還了銀行的逾期個人貸款本息,以貸還貸還息,虛假資產轉讓掩蓋不良的問題。
另一部分的款項則直接回到了銀行的前員工張某增以及中間人孫某洋、史某賬戶中。
錄音證明簽了空白合同。
被告之一的國某在庭審時提供了錄音證據,可以證明國某簽的是空白合同,銀行卡不在國某手中保管。
被告國某亦向法庭提供了2015年5月27日的離婚證,稱離婚證是原告為其辦理的,系為了貸款偽造的。
根據這些事實,法院認為該案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駁回原告銀行的起訴,相關利害關系人可向有關機關報案。
3
騙貸類案件,如果銀行不主張自己“受騙”,名義借款人是很難維權的。
前文二十多人曾一度向公安機關自首,希望通過該種方式免除民事上償還貸款的責任
但是公安機關未予立案處理,所以刑事途徑維權可以說是舉步維艱。
對于騙取貸款類案件,切莫為了人情或一點好處費,簽定相關協議,也莫要擔任空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
已經落入到騙貸案件陷阱中,作為名義借款人,該如何維權?
1、類似案件受害人抱團在一起維權。證據可以共享,維權的聲量也大,可以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2、錄音、錄像、微信聊天記錄等,保留“幕后人員”為實際借款人的相關事實。
3、調取自己銀行卡的銀行流水,查清款項的去處。前文的案件中,由于各借款人為自然人,即便銀行卡不在自己名下,也可以直接去銀行調去銀行流水。
但是,這個辦法對開頭那個空殼公司借款的案子不好用。
由于張某并非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營業(yè)執(zhí)照、印章等都不在張某手中,除非他將公司的材料全部掛失補辦,否則無法查詢到公司賬戶的銀行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