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不是必然無效的。

《物權法》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后面有排除條款“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薄?/p>

《擔保法》在法律地位上屬于法律。在《擔保法》中“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p>

這就意味著需要以《擔保法》為準。很多人說《物權法》是新法,應適用新法,但正是《物權法》中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币?guī)定,決定了可以適用《擔保法》。

那么,是不是只要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就可以使擔保合同有效了呢?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我們要明白“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中為什么會有“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這種表述。這種表述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兩種:

1、國際社會普遍實行的用于涉外經濟、貿易、金融等國際經濟活動中的部分活動不能完全一句“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概括,特別是涉及銀行承兌環(huán)節(jié),如果一概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將給銀行操作造成相當大的麻煩。

2、“獨立擔?!必熑?,擔保合同獨立于“主合同”。比如“合同因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一方的賠償責任”的擔保,即擔保人只有在主合同被認定無效時才會被要求承擔擔保責任。該種擔保協(xié)議有效的前提是在擔保合同中明確說明擔保合同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效力。

以上為個人見解,歡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