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獲取銀行貸款,家住山東省萊蕪市的陶某、謝某偽造虛假資產證明與買賣合同,騙取銀行信任,在貸款到手后,陶某將錢款用于私人事務,最終二人無力償還貸款。近日,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騙取貸款案件,被告人陶某、謝某均被判決犯騙取貸款罪。
2010年底,陶某、謝某二人合謀騙取銀行貸款。陶某偽造了車輛行駛證、購房合同、銀行流水單等資產證明材料及虛假的買賣合同,由謝某在合同上簽字,以謝某的名義向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某支行申請貸款,并遞交了上述虛假材料。銀行根據提供的資料,查詢其征信情況,認為基本符合借款人條件,于2011年1月21日與謝某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授信合同,并根據合同約定向謝某發(fā)放貸款300萬元,該貸款被陶某使用。2012年1月,因陶某、謝某無力償還貸款,時任某支行行長助理的吳某找到其友鄒某,請求鄒某為謝某償還貸款,再由謝某續(xù)支貸款償還鄒某,鄒某表示同意并出資300萬元清償了謝某的貸款。后陶某、謝某使用虛假的買賣合同向某銀行申請續(xù)支貸款300萬元。2012年1月13日,某銀行與謝某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再次向謝某發(fā)放貸款300萬元,該款被用于償還給鄒某。2012年6月,謝某未能及時繳納利息,銀行經多次催繳未果,遂對其在貸款時提交的資料進行復核,發(fā)現(xiàn)銀行流水賬、房產、車產等均不真實,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陶某、謝某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截至案發(fā),尚欠銀行貸款本金2895472.81元未歸還。綜上,被告人陶某、謝某騙取銀行貸款300萬元,造成銀行損失2895472.81元。公安機關根據銀行的報案,于2013年8月28日在山東省萊蕪市將被告人陶某、謝某抓獲。
經過審理,市中區(qū)法院認為,被告人陶某、謝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騙取貸款罪成立。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陶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謝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并責令被告人陶某、謝某向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退賠違法所得2895472.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