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guī)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边@一規(guī)定要求兒子作為繼承人要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但這不是“父債子還”。作為繼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繼承遺產的情況, 來決定是否需要償還父親生前所欠債務的數額。如果你愿意償還父親的舊債,就不用受遺產實際價值的限制了。綜上, “父債子還”的說法是不對的。 所以,只要你放棄對遺產的繼承,那么就不用償還父親的債務當然,如果你認為遺產的價值大于債務,那么可以在承擔父親的債務的基礎上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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