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交首付、再領結婚證、貸款還沒有下來的,算婚前個人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guī)定,婚前一方購房,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但是,該房屋在婚后共同還貸的資金及房屋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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